“有恒产者,有恒心。”党和国家一贯注重物权保护,将物权法律规范体系化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07年,我国就颁布了《物权法》,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202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物权编在沿袭《物权法》基本思路和框架的基础上坚持问题意识导向补充和修改了部分条文,完善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精神内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体系。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物权编的核心与灵魂
党的十八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括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总结和凝练,是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准则,贯穿于《民法典》物权编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是《民法典》物权编的核心与灵魂。
法典是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结合,《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化表现在外在规则形式和内在价值理念两个方面。其中,价值理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蕴含于外在规则形式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民法典》物权编的价值体系设定了基本框架。《民法典》物权编需要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其蕴含于规范体系中并通过规则形式体现出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了《民法典》物权编的品性,体现了其内在精神气质。
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法典》物权编是中国经验的总结,体现了中国智慧。这一中国元素展开的基本逻辑是,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愿望为出发点和归宿,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根基,以回应社会关切并完善权利规则为主要方式,以物尽其用为基准。
《民法典》物权编展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包括富强、法治、平等、公正和自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没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物权编的结合是整体性深度融合。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强调富强、法治、平等、公正和自由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特性进行筛选的结果,是由物权作为基础性财产权这一特征决定的。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物权篇中展开的逻辑
(一)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为出发点和归宿
《民法典》物权编是《物权法》的升级版,它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为出发点和归宿,旨在解决人民群众的疾苦和现实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满足人民群众追求幸福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物权编关注社会治理,提升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民法典》物权编不仅关注业主权利的享有而且关注业主权利的行使与实现,将“纸面上的权利”落实在现实生活中。例如,它优化了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则,使得公共维修基金不再是处于“沉睡”状态的数字。
《民法典》物权编满足小区居民生活安宁的需要。生活在同一小区的业主,因地理位置上的联系,形成了较其他主体更为密切的共同体关系,该共同体关系中的部分业主的生活方式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则,《民法典》物权编明晰了《物权法》第77条的同意规则,将业主同意限定为一致同意,强化对业主生活安宁权的保护。
《民法典》物权编助力营商环境改善。“获得信贷”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的指标之一。为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物权编更新担保观念,完善了担保规则,尤其是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规则。
《民法典》物权编关注农民群体的生活。它沿袭《土地承包法》将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进行规范表达。该法第339条-341条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规则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则,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增收以及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一创新做法有效地解决了土地承包中权利主体身份限制与权利流转的矛盾,为农民增收创造了条件。
(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根基
公与私的关系是《民法典》物权编无法回避的话题。《民法典》物权编本质上属于私法,但是,这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根基并不存在矛盾或排斥关系。《民法典》物权编第206条明确了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重要性,将公有制作为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的前提条件。《民法典》物权编明确并细化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享有和行使规则,为发展公有制经济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以物尽其用为基准
《民法典》物权编关注的重心从物之归属转向物之利用。《民法典》物权编第205条明确将物之归属和物之利用作为调整对象。物之归属是物之利用的前提,离开物之归属,物之利用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强调物之归属不能作为否定物之利用的理由。近代物权法向现代物权法转变的标志之一是对所有权权能分离的关注。《民法典》物权编沿袭《物权法》的框架,并未采用所有权中心主义的立法模式,在第二分编所有权之后规定了分别以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为中心的第三分编用益物权和第四分编担保物权。所有权分编82条,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编135条,也说明了物之利用在物权法体系中的重要性。
《民法典》物权编在所有权分编第322条中增加了添附规则。该条文将发挥物的效用作为未约定物之归属时确定权利主体的标准之一,鼓励社会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社会财富,催生更多的发展成果。
《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第366-371条增加了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将居住权人为满足居住需要而对他人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稳定化。这是“居者有其屋”政策的法律实现路径,为公租房、廉住房以及住房养老等制度创新提供了法治保障。
《民法典》物权编为土地经营权入市提供法律支持。例如,《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这就为承包地“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抵押创造了条件。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物权编的具体体现
(一)《民法典》物权编的富强价值之维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富强才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财产权保障是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物权是经济主体财产权的基石,《民法典》物权编为实现富强的价值目标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民法典》物权编构建了由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该体系与合同权利体系和知识产权体系共同构筑民强国富的财产权基础。物权体系在整个财产权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实现民富国强价值目标不可或缺的支柱。
《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则设计中国富与民强并重。《民法典》物权编构建了自然资源权利归属和利用的规则体系,为国强提供制度保障。它也鼓励市场主体创造和积累财富,为民富提供法律依据。与《物权法》比较而言,《民法典》物权编更加强调民富的重要性。例如,《民法典》物权编修正了所有权取得规则,将无人认领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1年,给予社会主体更多取得所有权的机会。又如,《民法典》物权编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规则,强化了被征收主体的财产权保障。
《民法典》物权篇中蕴含的富强价值所指向的群体涵盖社会各阶层。与城市社区居民比较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和行使物权的能力事实上较弱。《民法典》物权编关注农民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其取得财产性收益、分享社会进步成果创造条件。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法治价值之维
《民法典》物权编分5个分编,共258条。它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整合、吸收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岛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明晰了物权归属与权责,保障了财产顺畅流通,并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法治价值。
法治是定分止争的最佳方案。《民法典》物权编不仅构建了物权体系,而且明晰了主体之间的行为规则,是物权领域的基本行为规则和解决纠纷的裁判规则。物权规则体系的完善使得社会生活能够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行,做到有法可依。例如,《民法典》物权编282条明确了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属于业主的规则。又如,《物权法》未对非典型担保进行规定,导致实践中规则不一。《民法典》物权编将担保合同的范围扩大到“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并明确规定可以登记的非典型担保的清偿顺序,为化解以物抵债、让与担保、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治是社会主体形成合理财产权预期的前提。例如,《物权法》关于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担保物权时的清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完善,导致不同担保物权人难以形成合理的财产权预期,由此产生矛盾纠纷,影响物之利用。《民法典》物权编第414条明确了并存的抵押权之间的清偿顺序规则;第415条明确了并存的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规则;第416条明确了价金担保权的优先顺位。并存的担保物权人的受偿顺序清晰明了,有利于交易主体形成合理的财产权预期。
法治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例如,《民法典》物权编第404条沿袭《物权法》的做法,规定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不同之处在于,该规则不限于浮动抵押,而是动产抵押的一般规则。根据该规则,动产抵押权人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了合理价款并且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一规则设计有助于保障动态交易安全,减少了动产交易买受人在交易前查询登记的负担。
(三)《民法典》物权编的平等价值之维
社会生活中物权主体的类型具有多样性。不同类型的物权主体在权利享有和行使方面有所差异,但是对不同类型的物权主体进行物权保护不应有区别。《民法典》物权编第五章沿用了《物权法》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划分所有权类型的做法,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一类型区分并不意味着在物权保护方面差别化对待,相反需要平等对待、一体保护。对此,《民法典》物权编第207条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
(四)《民法典》物权编的公正价值之维
公正分为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形式公正不考虑主体之间在经济实力、专业技能等事实方面的差异,将主体假定为无差别的理性人。实质公正关注主体事实上的差异,强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予以倾斜保护。《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律条文普遍追求形式公正的价值理念,以理性人标准平衡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社会主体可以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预设未来生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物权编也注重实质公正的重要性,防止将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和诉求淹没在理性人的汪洋大海中。《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身份限制的规则等就体现了法律倾斜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实质公正价值。
(五)《民法典》物权编的自由价值之维
私法以行为自由为基本价值取向。与《物权法》比较而言,《民法典》物权编强化了对物权人行为自由的保护,彰显了意思自治的价值理念。
《民法典》物权编为业主自治和社区自治提供法律保障。业主自治有赖于有效的运行机制。业主之间不信任、“搭便车”心理的存在、利益差别等因素存在,使得业主难以达成共识并形成共同决定,业主自治和社区自治只能“看起来很美”,而难以实现。《民法典》物权编增加了居委会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解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修改了《物权法》第76条的“双三分之二”规则,降低了部分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要求。
《民法典》物权编修正流押条款无效规则,强调意思自治。为防止债权人在债务人陷入窘迫境地时利用经济优势谋取不当利益,《物权法》规定了流押条款无效规则。但是,这一做法有矫枉过正之嫌,构成对意思自治的过度限制。《民法典》物权编第401条修正了无效规则,允许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在合理平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
第三,《民法典》物权编修正抵押物流转规则,允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物权法》禁止抵押物流转,这就无法发挥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并过度限制了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民法典》物权编改变了这一立场,第406条明确允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充分保障抵押人的财产处分权。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不是无限度的,基于正当理由限制甚至被剥夺权利是必要的。如《民法典》物权编第243条规定了公益征收规则,第245条规定了紧急状态下征用规则,第288条-296条规定了相邻关系规则。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在总则编第1条明确规定的立法目的。截取《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片段探究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管中窥豹的效果。发掘并宣传蕴含于《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为基础进行法律解释并将其运用于司法、执法和守法,是立法论转向解释论的后法典时代工作的重中之重。
作者:董彪,法学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