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关注法律安全 营造法治生态 推进依法治国

关注法律安全  营造法治生态  推进依法治国 

金克胜(外交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前副庭长)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开创了依法治国的新局面。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提出“建设法治中国”“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认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并将法治建设的纲领确定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法治发展是人类文明的进程,其本身也是一个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推进的历史进程,这种进程在不同的国家及其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表现。正如一定的植物只能生长在一定的土壤、气候等条件之下一样,一定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在特定历史时期选择什么样的法治模式,也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和国家根本制度等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借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的重大阐述,在中国社会全面转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面临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生态,而良好的法治生态必须以法律安全为保障。关注法律安全,营造良好法治生态,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一、 法治生态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理念与方式,张文显教授将完整意义的法治概括为三个方面,即法律制度、法治体制、法治文化。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前提,由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制体系构成;法治体制,即法治的物质载体,包括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法治职业共同体等;法治文化是指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治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3]无论是制度、体制还是文化,本质上均属于上层建筑。可见,法治从本质上属于一国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由一定时期的经济基础,即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决定的,而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则是由生产力即人类改造物质世界的能力决定的。人类改造物质世界的能力,则取决于人类生存的自然状态、生活方式、文化习俗以及对自然的认知等等复杂的因素。因此,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法治模式,无论是通过自觉设计与规划取得的主动发展,还是受制于外力推动的被动式发展,归根结底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选择,而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客观因素影响和作用的结果。近代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4]法律与其赖以存在的自然环境、政治、宗教、文化、生产方式等及其相互作用形成的环境密切相关,那么以法律为前提依据的法治亦是如此。

物质生产方式与水平、自然地理条件、社会传统、文化习俗等,直接或间接地对法治的形成、变化、发展产生影响;反之,法治模式一旦形成,其本身在这些特定的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特定条件下亦呈现出特定的状态,并通过其特有的力量反作用于甚至改变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借助生物学上“生态”的概念,可以将一定法治模式在其赖以存在的条件下的存在状态,以及法治各要素之间和他们与其所处的环境之间的关系称之为“法治生态”。一般事物的生态包含了系统内以及系统间各种关系的总和,是一个动态的、系统的有机链。法治生态就是由法治子系统和与之相关联的其他系统所组成的生态链。法治与其所赖以存在的生产方式、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乃至国际环境之间的关系及其内部各个环节和因素之间的关系共同构成一国的法治生态。任何一种法治都是特定法治生态中的法治,法治不能脱离法治生态而孤立存在,它与法治生态其他诸要素共同构成法治生态的组成部分。

二、法治生态与法治中国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阐述全面依法治国,形成了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科学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全面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监督制约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法授权、依法管权、依法用权;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引导公民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改革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各国共同坚持和平发展,构建民主法治、公正合理、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大力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与各国共同维护人类良知和国际公理,在世界和地区事务中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中国”的思想不仅揭示出“法治中国”概念的丰富内涵,阐明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文化建设等法治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而且深刻阐明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执政兴国、政治文明、权力监督深化改革以及构建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等法治外部系统间的辩证关系,描绘出关于法治中国的美好愿景,这本身即是整个国家法治生态的最美好状态。“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实现法治中国的美好愿景,必须深入研究转型时期的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不断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治文化软实力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积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自治,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政党;搞好国家法治、地方法治(区域法治)、行业法治,促进三者协调发展;既要致力于国内法治建设,还要推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民主化、法治化。归结起来,就是要营造良性运转的法治子系统和与之相关联的其他系统,建立法治子系统之间、法治子系统和与其关联的其他系统之间和谐统一的关系,亦即建立良好的法治生态。

三、关注法律安全,营造良好法治生态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营造良好法治生态,尤以安全的法治生态为基础。“安全”本质上是指处于特定环境中的主体的一种存在状态,是法律追求的应有价值之一,也是现代法治追求的基本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要防范各类安全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所以,应该说国家安全的每一个方面均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生态的当然组成部分,良好的法治生态首先应当是安全的法治生态,安全的法治生态则必须以法律安全为基础。

法律安全,包括法律本身的安全和法律行为的安全,其分别涵盖立法和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方面。党的十八大将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任务归结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本身的安全和法律行为的安全正是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必然要求。法律本身的安全指法律对其所规范、评价对象的规整、预测和指引及这种规整、预测和指引作用的静态的、体系化的表达。[7]在此意义上,根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可将法律安全分为民事法律安全、商事法律安全、知识产权法律安全、行政法律安全、刑事法律安全等;(法律)行为的安全是指(法律)行为在法律生态中的无风险状态。当行为主体的行为符合特定法律生态中相关法律对其行为的基本要求时,其行为将不会面临法律上的风险,其行为后果亦将达致法律所追求的相应法律关系的稳定状态。在此意义上,根据主体的不同,法律安全可以分为个人的法律安全、法人的法律安全、其他组织的法律安全、机关的法律安全、国家的法律安全等。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据,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这就必须关注法律本身的安全。维持社会秩序与安宁是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但是法律实现秩序与安宁的价值首先必须以自身的安全为前提。一部自身岌岌可危的法律是无法达致“良法善治”之目标的。因此,立法活动必须符合法律安全。首先是要符合宪法依据,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政治宣言、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其次,立法要符合逻辑规则,具备逻辑连续性、周延性和系统性,以期恰当、合理、适时地适应并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生活。再次,在当下全球化日益深入的大背景下,国家之间文化价值、制度规则互相融合渗透,我国立法在充分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同时,亦要在立法中充分保障国家与民族利益,关注立法安全。最后,在新技术不断挑战立法的时代,要适应新技术激发的新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商业模式等的新需求,及时制订、修订相关法律,以保证网络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信息安全。

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共同构成法的实施。2011年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标志着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问题,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实施则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主要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确保法律实施必须恪守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必然要求各类主体在进行社会活动时首先对其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作出判断,亦即对其处于特定法治生态之下的(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在法律上是否安全作出判断。因此,法律安全是确保法律实施的必然要求,法律安全程度的提高为法律实施提供更好的法治生态,法律的有效实施则促进法律安全的进一步提高,促进良好法治生态的形成。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建设法治中国是个系统工程,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就是要从观念形态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让法治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信仰,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而从实践上确立起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让法治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更加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护法,养成法治思维方式、法治生活方式、法治行为方式,降低并消除各类行为主体的法律风险,努力使行为主体的行为达致法律安全的状态。因此,法律安全是法治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同时也是一定社会法治文化繁荣的标志。法律安全程度愈高,法治文化愈繁荣;法治文化的繁荣则促进法律安全的进一步提高。

良好的生态首先应当是安全的生态,良好的法治生态也必须以法律安全为基础。法治生态是法律安全存在的基础,决定法律安全的程度;法律安全则是法治生态的保障,对法治生态具有反作用,法律安全程度愈高,法治生态愈趋于和谐与有序。没有法律安全,就没有个人安全和企业安全,亦没有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良好的法治生态便无从谈起。实现法治中国的美好愿景,必须关注法律安全,营造良好法治生态。


[1]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法治的专题讲话,其中包括: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北京:人民日报,2013-11-16,(01)

[3]张文显:《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55卷第4期,2015年11月20日。

[4]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上册第6-7页。

[5]张文显:《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沿问题》,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年10月第05期。

[6]贾焕银:《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律安全》,载《学术论坛》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