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系列研讨会第二次会议综述

    2010年1月20日下午2时30分,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联合主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系列研讨会”第二次会议在国家法官学院隆重举行。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河山同志主持。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李国光教授出席并致开幕词,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曹士兵法官出席并致欢迎词。会议期间,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以及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者杂志社、中国联合商报、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315法律网、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融资租赁协会、索尼中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其他各界人士,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三章即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概述如下。
    一、关于立法理念和思路
    有学者指出,我们关于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的设置,基本思路长期以来主要是认为消费者是弱者,力量非常弱小,非常容易受到损害,因此需要在民法的基础上通过一个特别法律来保护,其方式就是给消费者多一些权利,给经营者多一些义务。《消法》修订应当对这一理念做出超越和提升,应当通过《消法》的修订把消费者塑造成一个现代社会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种社会力量。
    另外,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路,有学者认为,传统《消法》更多的体现为被动保护,也就是在发生消费者受害情形后怎样去弥补、救济;而本次《消法》修订应该提升主动保护的程度,也就是避免消费者受到伤害,尽可能站在前端,减少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侵害市场秩序行为的发生,甚至尽量避免发生。
    二、关于消费者的权利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对法和权利的理解的变迁,在《消法》制定和颁布十多年后,消费者的权利亦应与时俱进,不仅需要补充完善现有权利,还要扩张新的权利类型;不仅需要在权利定型化方面取得突破,更需要研讨这些权利的实施机制,如在知情权的实现方面,是否可以考虑设置一个第三方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资讯。又如获得有关知识权,现有立法并未明确消费者可以从哪里获得消费知识,可以说消费者实现这一权利并没有很好的保障,以致于宣示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因此,本次《消法》修改,一方面要在消费者的权利定型化方面做出艰苦卓绝的努力,另一方面还要就消费者的权利实施机制做出探索。唯有消费者的权利明确了,实施有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目标才能够真正实现。
    就现有权利的补充与完善而言,与会专家特别提到,鉴于安全权的极端重要性,应规定消费者有获得帮助的权利。关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专家认为,现行《消法》关于知情权的规定仅仅限于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还应做相应延伸,延伸到产品质量责任的追究方面,消费者有权向相关国家执法部门了解违规查处的情况。就获得赔偿权而言,消费者的索赔权应进一步拓展,可借鉴《食品安全法》,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再就消费者的结社权而言,应扩大消费者协会的权利,比如消费者协会代为起诉的权利等。还有学者就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做了较为深入的阐述。
    除现有权利类型的补充与完善外,消费者的权利类型扩张也势在必行。如媒体与各界讨论较多的“后悔权”。后悔权实际上是无条件合同解除权,与会专家大都认为,应该赋予消费者以无条件合同解除权,当然,应当对无条件解除权设定适用的范围、条件和行使的程序。
    三、关于经营者的义务
    对经营者科以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实现机制,是与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相呼应的。
    有学者认为经营者的最大义务就是诚信义务。诚信义务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最高原则,在《消法》里面同样也非常重要。经营者尤其要讲诚信,本次《消法》修改,应根据《消法》颁布实施以来,审判实践中、经营管理中出现的经营者不诚信的行为,加以抽象形成立法。同时,应当指出的是经营者的诚信义务应贯穿企业生存、发展乃至消亡的全过程。
    关于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是当今各国公司法学者、立法者、公司经营者、股东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它强调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与会专家大都认为,在《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形下,在《消法》上明确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具有比较充分的理论、舆论和现实依据。
    四、其他问题
    有学者从《消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的角度,对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做了阐述。认为可以考虑将已经颁布的有关竞争的法律及其他法律中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反映在修订后的《消法》中,这样一方面可以与其他法律相呼应,另一方面也便于消费者实现这些权利。此外,还可以提升《消法》的地位,《消法》在当代社会不仅仅是保护弱者的一种工具或方法,它还是对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起到呵护、监督作用的法。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