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雷直面向厂方提出要求给予工伤赔偿,但厂方当即就拒绝支付除小雷住院期间花费的医药费用外的其他相应费用。无奈之下,小雷怀着一线希望踏进了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给予法律帮助,并提出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和赔偿等诉求事项。
根据小雷经济困难、赔偿受阻的实际情况,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了他的申请,并很快将纠纷赔偿案件指定由昶日律师事务所的董律师为其委托代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全身心为伤残员工的赔偿维权撑腰,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律师的热心帮助和不懈努力下,2009年11月3日,经市人劳社保局认定属工伤。
2010年6月11日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0】14-454号鉴定结论,认定小雷为9级伤残。从而使小雷的工伤赔偿具备了实质性依据。最后经过调查、审理和法律政策的说服调解,终使厂方对赔偿事宜有了深刻的认识。10月11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临劳仲案字【2010】第312号仲裁调解协议:由临海某化学原材料药厂全额支付伤残员工雷仁义住院医疗费15485元的基础上,再于2010年10月12日前支付给雷仁义一次性工伤待遇、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续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1261元;双方自2010年11月11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