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可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有利于提升资产价值。
一、部分法律规定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十分支持,早在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联合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其第二条明确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为有效吸引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相关部分明确表示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向外国投资者出售债权、股权和其他资产。
200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外资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不良资产,并进行相应处置过程中的税收优惠问题进行了规定。
2004年12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为外资将处置不良资产的收益顺利汇出境外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5年3月2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使不良资产的买家更容易理解不良资产的价值。
2008年7月9日,财政部财金[2008]85号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十条规定,资产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
二、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则
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引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资投资的产业政策。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须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对外商投资产业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对于限制类的产业,国家对外商的持股比例和进入某一行业的范围都有限制。如有的行业要求必须是中方控股或者必须限于合资、合作形式。
三、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范围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的不良资产按价值形态可以分为四类:(1)股权类资产: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债转股企业的股权、划转投资中的股权,以及通过股权置换、以资产抵债等其它方式所持有的股权。(2)债权类资产: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一般不良贷款、呆账贷款,以及通过资产置换、股权置换等其它方式收回的债权资产。(3)实物类资产: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所有权以及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各种实物资产,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非自用固定资产、以资抵债实物资产、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等收回的实物资产等。(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其它资产。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外资可以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目前仅限于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上述资产。
四、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
1、组建合资、合作公司
在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初期,由于对不良资产的定价和质量无法把握,同时,外国投资者也处于摸索进入中国的阶段,通过竞标组建合资、合作公司成了资产管理公司和外资的共同选择。这样,一方面投资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可以利用资产管理公司协调处理各方面复杂的关系;另一方面可以使中方有机会享受到资产包转让带来的溢价,避免一次性转让造成资产的流失。这种模式的主要方式为:中方与中标的外资共同组建合资企业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买方在交易时向卖方支付一定数目的现金,然后将不良资产处置的所得优先用于对卖方的支付,达到某个数目之后,买卖双方再以分成的方式分享回收的现金。
这种方式往往就一个项目组建一个合资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公司就会解散。
2、直接出售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手中的资产有一部分质量比较差,属于呆账或是损失类资产,处置起来具有很大的难度。利用合资或合作公司的模式处理这部分资产往往由于回收周期较长而导致成本较高,"冰棍效应"明显,而可得利润不大。目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着国家的现金回收率绩效考核的压力和时间的限制,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因此资产的打包处置就是一种较为有利的方式,可以用于单笔资产处置成本高而回价值小,资产分布过于分散不利于管理和处置,单笔资产处置难度大、处置周期较长以及其他适用打包处置的资产。但资产包中的资产往往参差不齐,如果资料不齐或招标、拍卖过程不透明均会影响外方投资者的退出。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过程中的交易结构安排显得尤为重要。
3、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拥有的可预测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出售给市场上的投资者以达到出售资产目的的处置方式。资产证券化先后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用来大规模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根据不良资产的不同类型,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细分为不良贷款证券化、抵债资产证券化等形成。美国重组信托公司是世界上不良资产证券的最大发行人,占全球发行总额的一半以上。重组信托公司的实践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交易结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日本和韩国为有效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巨额不良资产,也先后通过立法促进不良资产证券化活动。2005年9月,我国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