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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内容

 

    司法鉴定协议书,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