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
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信件与信封或邀请信或在境外居住的证明(如护照、绿卡等)其中任意一种。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