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1年10月份与一家新筹建的医院签订了合同,现在医院迟迟不开业,医院的性质也没有明确(医院归属没有定),每个月都是基本工资2000多。现在我要辞职,最初签订的协议上要求将这期间发给我们的所有工资等福利全部退还。我现在只能按当初的协议赔偿吗?
解答:您好,如果您一直没有上班并不是你的原因造成,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只要提前30天通知无需赔偿。
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