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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时效问题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该条款执行程序終结后是不是指实质性终结?

    您好,不会,时效可以中止。
    相关法条: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