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重磅!最高检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剑指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校园安全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该批指导案例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

  据了解,在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齐某利用其担任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强奸2名幼女、猥亵多名幼女,该案经最高检抗诉,最高检检察长列席最高法审委会发表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指导案例对各地检察院依法准确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适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规定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在骆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骆某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对13岁女童小羽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其观看。办理该案过程中,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骆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同时,在办案中应当及时固定电子数据,全面收集客观证据。

  在于某虐待案中,被害人小田长期、多次被继母于某殴打,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等级。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其提起公诉。审判阶段,法院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当庭对被告人于某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该指导案例一是明确了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及时提起公诉。二是指出结合犯罪情节,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有针对性地向法院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三是强调对于不适宜继续担任抚养人的,检察机关可建议、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提起变更抚养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案的办理,进一步彰显了检察机关注重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检察等手段,最大限度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性侵、虐待儿童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权益,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此类犯罪必须予以坚决严惩。最高检将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等三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一方面展现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权益保护的坚决态度,另一方面旨在通过指导案例明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统一认识,准确适用法律,提升办案质效。此次发布的指导案例与以往不同的是,隐去了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案发地点、办案单位等可能使被害人身边的人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这也是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记者采访了解到,除了通过下发指导案例促进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之外,各级检察院还通过适时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进一步推动校园安全建设,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身权利特别是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日前,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该检察建议得到了教育部高度重视。

  据介绍,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后,各省级检察院也将该份检察建议书抄送本省教育主管部门及主管省(区、市)领导,同时报送了本省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多个检察院很快收到了该省(区、市)领导重要批示及教育部门的落实反馈意见。11月9日,贵州省政府有关负责人收到检察建议后明确表示,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该省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园安全。该省教育厅负责人也明确表示,将以此次检察建议的办理为契机,从提高认识、建章立制、强化人防技防等综合防控、强化师德师风教育、严格责任追究和加强警示教育等方面全力抓好校园安全管理。11月6日,四川省政府有关负责人明确指示该省教育厅认真落实好最高检的检察建议,全面排查校园安全存在的问题,主动对接公检法等部门,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压紧压实安全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重庆市委、市政府也表示要对侵害学生的教职工员工从严处理、坚决清除,加强市教委和检察院信息沟通与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之路任重道远,检察机关将立足监督职责,继续与社会各界携手,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文字:徐日丹)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现将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2-44号)作为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9日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检例第42号)

  【关键词】

  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情节恶劣 公共场所当众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

  【要旨】

  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3.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指控与证明犯罪】

  (一)提起公诉及原审判决情况

  2013年4月1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5月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9月23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013年12月24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1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月20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及再审改判情况

  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终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2017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7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席法庭,辩护人出庭为原审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庭调查阶段,针对原审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检察员着重就齐某辩解与在案证据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有无其他证据或线索支持其辩解进行发问和举证,重点核实以下问题:案发前齐某与被害人及其家长关系如何,是否到女生宿舍查寝,是否多次单独将女生叫出教室,是否带女生回家过夜。齐某当庭供述与被害人及其家长没有矛盾,承认曾到女生宿舍查寝,为女生揉肚子,单独将女生叫出教室问话,带女生外出看病以及回家过夜。通过当庭讯问,进一步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细节的真实性、客观性。

  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

  首先,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各被害人及其家长和齐某在案发前没有矛盾。报案及时,无其他介入因素,可以排除诬告的可能。

  2.各被害人陈述内容自然合理,可信度高,且有同学的证言予以印证。被害人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如齐某实施性侵害的大致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内容基本一致。因被害人年幼、报案及作证距案发时间较长等客观情况,具体表达存在不尽一致之处,完全正常。

  3.各被害人陈述的基本事实得到本案其他证据印证,如齐某卧室勘验笔录、被害人辨认现场的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生理状况诊断证明等。

  其次,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情节恶劣,且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对此不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1.齐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齐某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二名幼女,犯罪时间跨度长。本案发生在校园内,对被害人及其家人伤害非常大,对其他学生造成了恐惧。齐某的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的多项“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节,综合评判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本案中齐某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公共场所系供社会上多数人从事工作、学习、文化、娱乐、体育、社交、参观、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具备由多数人进出、使用的特征。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明确将“校园”这种除师生外,其他人不能随便进出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