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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回顾与展望 “纪念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这10,是我国刑事程序法治进程迅速发展的10,对推动刑事司法在裁判、证据、权利保障等方面的进展,具有历史性意义,影响深远、成效显著,值得纪念。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纪念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周年研讨会于20161210日在国家法官学院举行,来自中央政法机关、政法院校、研究机构、律师界和媒体的130余位与会代表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回顾与经验总结”“死刑复核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三个主题进行研讨,主要内容如下:

  回顾与经验总结

  与会专家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过程及其伟大成就作了全面回顾,对其经验进行了精到总结。

  一、推动刑事程序法治化进程。与会专家指出,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实践,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和理念发生重大变革。死刑核准权收回之后,一系列改革措施如两个证据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冤假错案防范制度等相继出台,使复核程序更加注重程序法治、人权保障和诉讼化。最高法院通过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全面、充分地了解和认识侦查机关办案的理念、质量以及公诉、辩护、审判等各方面情况和面临的问题,并着力予以解决。以审判为中心、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理念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到贯彻,提高了侦、诉、审工作质量,促进了刑事司法状况的整体改善。

  二、统一法律适用、减少死刑数量、提高了案件质量。与会专家指出,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恪守职责、履行对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秉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统一死刑适用标准,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裁判质量,通过程序控制死刑的数量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10年来死刑案件数量大幅减少,死刑复核案件质量获得提高。首先,死刑政策上坚持宽严相济。其次,切实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死刑程序不断完善,一是落实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制度,一律提讯被告人;二是建立了死刑复核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律师可以面见法官反映意见和阅卷;三是加强检察监督,对于不核准的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报最高检察院,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四是完善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等。通过实行最严格的证明标准,遵循最严密的诉讼程序,疑案不核、疑罪不杀,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依法严惩了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与会专家提出,10年来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实践积累了经验,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出死刑复核程序的进一步完善,要从死刑是一种必须受到越来越严格限制的恶、要尽可能减少死刑的战略高度出发,要从死刑人数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成反比的历史高度出发,要从全方位完善死刑复核制度的广度和深度出发,建构辩护律师全面参与、完善程序法和实体法,要从顺应潮流出发,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短期目标、阶段性目标,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不懈努力,不断推动我国在死刑问题上的法治化进程。专家从以下方面提出了建议。

  一、关于明确并强化死刑复核程序在性质上属于审判程序的建议。与会专家提出复核程序在性质上属于审判程序,复核程序虽和一、二审程序有所区别,但仍是行使审判权的特殊程序,必须满足审判程序的基本要求,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死刑复核案件应加强审判公开和裁判结果公开,增进控辩双方参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不仅涉及诉讼效率,也涉及到程序正当性。宜采取开庭的方式,让控辩双方、被告人家属、被害人等充分表达意见、相互辩论。

  二、关于明确判处死刑和不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建议。有学者提出,死刑案件刑事政策应公开并进一步明确,对于需要判处极刑和可以不立即执行的情节予以罗列,这样有利于对可杀可不杀的案件一律不杀。另有学者提出,要建立刚性的死刑标准,要确立每个罪名判处死刑的基准等。

  三、关于提供全部讯问录像等的建议。有专家提出,应要求侦查机关向最高法院提供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与会者还就检察监督、被害人权利保障、限制远程讯问的适用等提出建议。

  辩护律师制度化

  与会专家提出,10年来律师辩护制度和实践循序渐进,明确规定了律师阅卷权、法官听取律师意见、裁定文书送达等,公布了死刑复核庭的联系电话;资深律师的专业意见对于最高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保证案件质量有良好的作用。对于律师作用的进一步制度化,有以下讨论。

  一、关于设立强制辩护。多数专家提出设立强制辩护,理由在于:一是在诉讼理论上,死刑复核程序是行使司法权的特殊程序,应满足最低司法标准;二是在死刑政策上,复核程序是最后一道把关程序,律师参与有利于落实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政策;三是在法律规定上,刑事诉讼法要求对死刑案件进行强制辩护,并未排除复核程序;四是在实践中,法官与律师的交流可使其在短时间内明确争议焦点。

  二、关于设立辩护律师准入等。有专家提出应设立律师准入条件。理由是:一是有法律依据。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29条要求指派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提供辩护;二是实践中有些律师的业务不熟练、水平不足,影响案件质量和被告人权利保障。提出应将第29条的规定细化为执业年限、出庭案件数量等要求,编制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名录。有专家提出面向律师提供培训、赋予律师更多的辩护资源、技术和空间,如提供关于审查判断证据标准的培训,又如让律师看到证据材料等。也有专家反对准入制度,指出因刑事律师压力大,知情权、参与权不充分,所以愿意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资深律师不多,这是导致案件辩护质量不高的原因。

  三、关于加强辩审互信。有专家提出,辩审之间需要加强职业互信。如法官写裁定书时应记载律师信息、分析辩护意见,写明采纳或者驳回是基于何理由,这不仅体现了对辩护人和辩护权的尊重,且能够促使承办法官慎重考虑辩方意见,反思案件有无疑点,从而提高案件处理质量。

  有专家提出,应建立最低限度的辩护质量标准,如规定律师会见、阅卷和当面听取意见等。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