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记者罗沙)记者3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5批8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旨在明确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旨在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若无相关法律禁止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以防止违法高息合法化。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旨在明确符合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旨在明确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属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