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7月1日上午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益诉讼试点期限为两年,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决定》指出,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共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决定》指出,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决定》设置了诉前程序,强调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决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法、最高检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最高法、最高检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检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据悉,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5日下午对《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