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以围绕陪审员有效行使权力为中心,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相关培训。陪审员并非职业法律人,他们对于法律问题并不精通,如何保证审判公正,这正是下一步深化改革的方向。假如审判是空洞化的、虚置的,走的是过场,陪审员自然就是“陪衬员”了。既然赋予陪审员行使审判权,应该给他们机会去发现事实真相。此外,法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帮助陪审员行使权力。合议庭评议案件前,审判长应当归纳并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问题,必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一般来说,诉讼程序、证据能力、法律适用、法条解释、罪名选择和量刑确定等属于法律问题,应当由法官决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并非泾渭分明,因此,由审判长归纳、提供待议事实问题清单的方式较为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