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不断发生的紧迫现实,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为更好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最高检近日制定印发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突出强调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要切实履行好五项职责,建立完善好三项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利用各检察工作环节和诉讼阶段,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八项措施》首先强调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范围的全覆盖,将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对象,从以前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涉罪未成年人,进一步扩大范围到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第一条规定,要严厉惩处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第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有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或者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未检部门介入干预”。目的就是要实现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只要涉及到未成年人,不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还是其他未成年人,都要加强司法保护,切实防止在检察环节出现保护真空。
二是《八项措施》强调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职能作用的全发挥。第一条提出,要“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办”。第四条提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第五条提出“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等。目的在于发挥全部检察职能,无论是审查批捕、起诉,还是职务犯罪侦查、诉讼活动监督等,检察机关都要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促进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福利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强调各种特殊保护制度和保护手段的全运用。《八项措施》第三条规定,要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依法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观护、帮扶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第二条规定,要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目的就是要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最大限度地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保护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是强调在检察机关内外推动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量的全整合。《八项措施》第六条规定,要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在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控告、申诉、死刑复核监督等部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第七条提出,要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公、检、法、司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形成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紧密衔接机制。第八条强调,要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目的在于推动全社会整合各种资源力量,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