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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 破解“执行难”
   5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和举措,破解执行难的问题。

 《规定》中共32条,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程序规定以及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的定位,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规定》贯彻了四个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效率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张根大强调,“执行异议三日内立案”的规定也符合“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旨在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为了解决实践中有的异议人以不同的事由分开提出异议以拖延执行的问题,《规定》明确,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规定中明确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范向阳对记者解释说,实践中在很多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里,如果在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住房的所有案件中的房产都不能执行,那么很多金融借贷都不能执行。为了确保实践中的问题得到妥当解决,在充分考虑这一类债权特殊性的基础上,最高院依据法律又做了一个补充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屋,不管是不是一套房,只要设定了抵押,就表明对这个房产可能被执行有充分的风险预料。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宽限期以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范向阳指出,对于没有设定抵押的房屋作为执行标的的这类案件中,执行程序就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处于生活无着的状态,而被执行人名下明明有房产、财产,但却不能执行。规定中的“可执行”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具体问题具体解决,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