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经历
陈海阳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具有会计从业、保险代理、证券从业、法官及律师资格。从事法官、律师业务十余年,侧重于经济及民商事的法律研究及司法实践操作,办案数百件。
陈海阳律师担任多家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代理的许多案件被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制进行时》、《法制日报》、《新京报》、《人民法院报》、台湾东森卫星电视台、《台商法律》等媒体报道,亦多次为《中国律师》、《当代律师联盟》、《律政方圆》等杂志撰稿。
工作经历
中国某市人民法院: 历任书记员、助理法官、法官、庭长
北京嘉铭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北京中灏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合伙人、资深律师
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
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与非诉讼事务、公司法律、经济合同、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公司上市与并购、金融房产、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
代表案例
1.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新力克集团,信盟集团巨额授信借款及担保纠纷案(3800万美金);
2. 青岛中医药研究院与奥地利克罗夫公司合作开发经营纠纷案;
3. 韩国某公司诉国内众多知名商业集团WOLSEY商标侵权案(2005-2006年度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4. 北京某演艺发展公司与新丝路模特经纪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
5. 中国某大学,北京天成房地产公司与美国万玛特国际投资公司,中央电视台梅地亚中心酒店投资合作项目;
6. 北京东城区什刹海房屋权属遗产纷争案(原被告、第三人共计十五人);
7. 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股票代码******);
8. 黑龙江省****农机公司偷税、合同诈骗案单位犯罪辩护;
陈海阳律师主办过的非诉讼项目或单位法律事务
1. 深交所上市同人华塑股份公司股东权益纠纷;
2. 深交所上市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95)非公开发行股票全权法律事务(糸签名律师);
3. 巨宁工业公司IPO项目上市前期整改与辅导;
4. 北京**汽车公司与**钢铁集团合资合作项目;
5. 福人药业集团的尽职调查与企业整改兼并;
6. 深圳华生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创业板上市前期法律事务工作;
7. 嘉林花园公司资产重组及法律事务;
8. 中国***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学联合办学合同事务;
9. 云南**医药化工集团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前期律师审慎调查;
10. 山西大同**矿业公司股权项目转让在京募集资金法律服务。
学术成果
《论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法庭内外》
《论刑事证人制度的完善》………………………….《检察日报》
《论金融混业经营监管趋势与制度缺陷》………….《中国法律》
《论工程量变更和工程款变更的不同法律实务规则及防范》………….《律政方圆》
《论公司经营权及其行使》…………………….《法治评论报道》
《离婚诉讼中贷款房及其增值的分割原则》………..《新浪·财经频道》
《论“阴阳合同”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
《论信用证欺诈犯罪及其防范》………………….…《电气中国》
媒体报道
2009年3月26日 《法制晚报》 报道了《北京楼盘降价,开发商爽快返差价 业主盼更多实惠》,针对业主的要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合伙人,资深律师陈海阳认为,开发商返还差价的事在本市并不多见,而购房者的其他要求是否能够实现,需要视双方当初在购房合同中的具体细节而定。
2009年11月26日 《北京日报》 报道了《“歉意”能否金钱化》。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合伙人陈海阳律师不同意直接将金钱赔付给受害人。“赔礼道歉是施害人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而产生的内疚感,从而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其应该是真诚的、自愿的。” 他认为,赔礼道歉核心功能是对受害人的心理补偿以及对社会道德的恢复,而以金钱换来的赔礼道歉,不可能真正实现对受害人的心理补偿。 陈海阳对此建议:在规定期限内若施害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法院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代表公权力机关主动在报纸上刊登谴责书,谴责施害人的行为,相关费用由施害人承担。通过此种方式,既对受害人进行了心理补偿,也对施害人进行了谴责与金钱处罚,同时维护了法律的公信力和严肃性。
2009年12月3日 《每日经济新闻》 报道了《部分浙商“击鼓传花”炒出利益纠葛》。对于这次“山西煤炭整合风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陈海阳认为,整合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和争议显现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规律”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管理”的有形之手这两者之间的博弈。陈海阳表示,政府出面整改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在煤矿资源的整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整合,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第二,应该区别不同类型的煤矿企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比如,对非法倒卖或非法盗采的行为要依法打击,而对于确实取得了合法许可证并合法开采的企业,应给予合理补偿。第三,此次煤矿兼并重组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根据法律要求,兼并重组中涉及到采矿权的转让应通过市场机制定价。政府适度干预是必要的,但不能强制定价。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中介评估作价。
2010年1月14日《新京报》报道了《统计员出售乘客信息 获利3万被公诉》。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阳认为,个人信息带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并不纯粹是一项财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把个人信息看成是公民本人的权利,应该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非法购买,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牟利,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律师陈海阳认为: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或没有合法依据,将个人信息透露给别人,即为侵犯个人信息权行为。我国在民事及刑事方面对保护个人信息均有立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样的行为、事实、造成什么后果才算侵犯个人信息,法律并没有详细的界定标准。“是否构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看当事人是否主张。”陈海阳表示,目前可以维权的方式有:1,情节较轻的非法提供信息行为,公民可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或单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侵权等,并可对责任人及上级单位进行投诉。2,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但这需要公民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3,对于已触犯刑法者,公民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侦查。
2010年1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了《时过境迁思A股 红筹架构回归忙》。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合伙人、资深律师陈海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拆除已搭建好的红筹架构,首先要关注在境内上市的主体问题。原来红筹架构中搭建的SPV属于境外公司,而内地目前尚不允许境外公司在境内上市,因此需要将SPV控制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整合重组,作为上市主体。”陈海阳告诉记者,实际控制人问题是内地企业红筹架构回归的一大关键问题。如果想要更容易通过审核,一是需要证明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大多红筹架构公司都设置离岸公司结构,由于离岸公司股权的隐蔽性,审核都会要求证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二是对境内企业外资化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最好从境外控制恢复到境内控制。对于在外资化过程中已经转让的股权,可以在境外由境外主体持有,仅要求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恢复为境内直接控制。“红筹架构的回归,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系列的股权转让。就像当初境内实体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份转让给境外设立的壳公司一样,而红筹架构公司的回归是逆过程。”陈海阳表示。